方大炭素石墨化厂烟气治理项目(三车间脱硫工程)设备总包工程招标公告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拟定于2025年8月6日9:00进行石墨化厂烟气治理项目(三车间脱硫工程)设备总包工程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信息公告如下:
一、招标工程名称
石墨化厂烟气治理项目(三车间脱硫工程)设备总包工程。二、招标工程内容
石墨化厂烟气治理项目(三车间脱硫工程)设备总包工程内容:设备制造供货、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内容。承包人需根据石墨化厂三车间八组、九组排放烟气参数和工况,新建1套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含烟气罩、管道、风机、脱硫塔、烟囱及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集中控制室上位机远程操作及监控系统(实时显示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数据),配套泵、脱硫剂制备系统、石膏脱水系统、检修平台、事故浆液池、气体探测器及气体报警控制器(实时显示一氧化碳、氧含量、硫化氢、可燃气体检测数据)等公辅设施。
具体工程内容及技术要求详见******有限公司石墨化厂烟气治理项目(三车间脱硫工程)设备总包工程招标文件。
三、招标时间及地点
(一)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8月3日18:00。
(二)投标保证金及招标资料费缴纳截止时间:2025年8月3日18:00。
(三)招标时间:2025年8月6日9:00。
(四)考察现场和答疑时间:2025年7月11日至2025年8月3日。
(五)招标地点:方大炭素信息自动化部二楼招标会议室。
(六)招标方式:现场招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7月11日至2025年8月3日,每日上午9时至下午18时,递交资质审查文件并附联系方式。资质审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类资质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通过资格预审后,招标方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投标方按规定时间缴纳投标保证金及招标资料费:80500.00元,其中投标保证金80000.00元,招标资料费500.00元;招标完成后,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结束后无息退还;招标资料费不予退还。
五、付款方式
(一)预付款:合同总价的20%。
(二)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按照工程月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设备总包工程预验收完成累计支付到合同总价的70%(含预付款)。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须开具包括预付款在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续支付进度款时须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验收款:通过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交工验收证书签字完成并且承包人开具剩余发票挂账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
(四)质保金:留合同总价的10%为质保金,以交工验收证书签字日期开始计算,12个月后无息支付。
******银行承兑汇票,承包人需要开具税率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汇款信息
******有限公司。
******银行兰州红古海石湾支行。
账号:************340。
行号:******8806。
七、工期要求
(一)合同签订次日起15日历天提供工艺流程图、平面布置图、设备外形图,30日历天提供钢结构及土建施工图。设备安装调试工期90日历天,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审批时间为准。
(二)施工期间由于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工期的,承包人书面报发包人批准后工期予以顺延,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在工程结算时扣除违约金10000.00元。
八、投标条件及要求
(一)资质要求:具有与本工程要求相应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需包含脱硫相关内容,并在有效期内。具备环保专业工程承包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且设计安装的脱硫系统设备在炭素行业石墨化炉有成功的业绩,投标时必须附近3年内业绩合同复印件。
(二)投标单位注册时间5年以上。
(三)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四)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两个以上单位,关联关系密切的,不得在同一招标中投标。
(五)投标人不允许有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
(六)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九、招标方信息
******有限公司。
(二)联系地址: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炭素路11号。
(三)联系人:马茂德。
(四)联系电话:******。
十、方大炭素纪检、审计监察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公司党委负责人)
******(公司审计法务部部长)
******(公司纪检监察专员)。
******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0日